唐律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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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品描述
日本天平时期写本 一纸五行 纸本 提要:“…称状,有不尽妄请面见者………,当仍令州县录勅于所在村坊要路傍示,使”。 “当仍令州县录勅于所在村坊要路傍示”是唐代公文行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,反映了古代政令传达的典型方式。此规定出自《唐六典》或《唐律疏议》相关条文,体现了唐代“律令格式”体系中“令”的运用。唐代要求中央政令(勅、制、敕)必须通过州县官府层层下达,最终公示于基层。日本学者中村裕一在《唐代官文书研究》中指出,此类公示制度是“皇权象征性到达基层”的标志。 是研究唐代律令及其制度的重要实物材料,有着重要的文物价值、法律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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